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通州区台湖派出所新建项目;
占地面积:10000.48m2;
地理位置:通州区台湖镇镇区东部;
规划用途:A1行政办公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本地块土地规划用途为A1行政办公用地,依据通州区生态环境局要求,项目地块存在土地性质变化,且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项目地块的调查必要性已获得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认可。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1月3日。
根据调查地块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通州区台湖镇新建派出所项目地块历史上未曾建设过工业企业,自有记录以来,调查地块历史用途一直为农村宅基地,在原有住宅被拆除后,仅2013年-2014年地块西南角小部分区域被供电局临时占用用作办公,其他区域一直闲置至今。
目前地块内有植被生长,没有建筑物,铺设有防尘网。
本项目周边1km内主要敏感目标为住宅小区、台湖卫生院、敬老院、学院、幼儿园和2口村级水源地水井。2口村级水源地水井(1#、2#)开采深度分别为300m和265m。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了解地块用地历史情况及疑似污染情况,得出该地块的污染识别结论如下:
(1)地块历史用途为宅基地,无工业生产历史。
(2)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存在多家企业,但根据地下水流向,这些企业均不在调查地块上游位置,故这些企业生产活动产生的污染源通过地下水途径影响调查地块的可能性较小;同时通州区域全年主导风向为NNW,这些企业位于调查地块南侧或西南侧,但相对距离较远,故周边企业活动产生的废气通过大气沉降影响调查地块的可能性较小。
本调查项目地块历史性质为农村宅基地,现状为闲置空地,地块规划用途为行政办公用地。项目地块存在土地性质变化,且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依据通州区生态环境局要求,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污染识别结论可知,周边企业对调查地块影响较小,但关于调查地块本身通过人员访谈获取的信息较少,且历史影像图也只能追溯到2003年,可能会与实际活动存在偏差。
为了减少这种不确定性,本次计划通过采用系统布点法对调查地块进行布点采样,以查明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
三、初步采样调查
(1)土壤采样调查
第一次进场调查阶段,地块内土壤采用系统布点法共布设8个点位,其中3个为水土共用点位。土壤样品检测因子为pH和45项。补充调查阶段,地块内共布设11个土壤点位,其中7个水土共点。土壤点位土壤样品检测因子为砷;水土共点土壤检测因子为砷、4种氯代烃(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8种多环芳烃(萘、苯并(a)蒽、䓛、二苯并(a,h)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
初步调查两次进场采集的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要求。根据两次进场砷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土壤点位,圈定了土壤砷超第一类用地但不超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范围,土壤方量约144.80m3。
(2)地下水采样调查
初步调查阶段,根据污染识别结论及周边地块地下水流向,布设3个地下水点位,每个点位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另采集1个平行样,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地下水检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除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外的35项、GB36600-2018表1中45项。地下水样品检出因子有31项,其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氮、浊度、砷和铁等6项检测指标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其余检测指标均满足评价标准限值。此外,地下水样品中异常检出了顺-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萘、苯并(a)蒽、䓛、二苯并(a,h)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共11项氯代烃和多环芳烃指标。
补充调查阶段为进一步查明地下水中超标污染物及氯代烃、多环芳烃等异常检出污染物的分布和来源,布设7个地下水点位,同时对原有3个地下水点位统一采样,共采集10个地下水样品,另采集1个现场平行样。地下水检测因子为:总硬度、浊度、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氮、砷、铁、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萘、苯并(a)蒽、䓛、二苯并(a,h)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检出因子有13项,对比《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共有7项指标超标,分别为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氮、总硬度、浊度、铁、砷和顺-1,2-二氯乙烯。
本地块的浅层地下水不直接饮用,故风险分析的关注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顺-1,2-二氯乙烯,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中地下水暴露量模型和风险表征模型,基于本地块第二类用地性质,地下水中顺-1,2-二氯乙烯的总危害商小于1,无致癌风险,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规定的工作程序,本地块可用于后续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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